目前针对低放射性伴生矿的管理,主要依据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及相关部门规章。这类矿产在开采、选冶、利用过程中,其伴生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需纳入辐射环境监管范畴。
运营单位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环境监测义务,确保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。在开采加工环节,应采取必要措施,尽可能实现放射性核素的集中收集与控制,减少扩散。产生的尾矿、废渣等固体废物,应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,防止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不当影响。
管理核心在于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辐射安全保护的平衡,通过全过程监管,降低天然照射带来的潜在风险,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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